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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杠”商标注册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1-03-04   阅读次数:2880
    看见三道杠你是否就能联想到阿迪达斯呢?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准予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25类裤子、游泳裤上注册“三道杠”商标(下称异议商标),福建省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下称服装协会)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判决撤销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
    被告商评委在裁定中认定,阿迪达斯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通过长期赞助各项国际、国内运动赛事,坚持在其大部分产品上使用“三道杠”商标,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牢固的产源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故裁定,被异议商标在“裤子、游泳裤”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服装协会诉称,在服装行业,特别是在运动裤的裤腿外侧使用“三道杠”线条作为服装服饰,是一种常见的装饰图案,相关公众无法以此装饰设计来区别服装的来源。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阿迪达斯公司并未将被异议商标本身作为标志图样贴附于指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投入市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图样进行广告宣传,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阿迪达斯公司在裤子上使用“三道杠”,仅仅是作为样式或服饰,或者涉及其他商标,显然不能等同于在阿迪达斯公司出品的裤子上使用被异议商标。故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对纺织协会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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